2022年4月24日至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会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联合三明市煤炭管理局、永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联合核查组,对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进行群众举报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林山煤矿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对+363主平硐(后期回风井)实施关闭。+363主平硐内+318m区段、+287m区段仍然保留资源整合前的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在+363m主平硐、+318m区段各安装一台调度绞车,在+287m区段发现曾经有生产迹象,+363主平硐地面发现少量煤炭以及部分煤炭装运设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研究决定对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作出以下处罚:(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二)对煤矿处肆拾伍万元(¥450,000.00)的罚款。特此公示。
公示期:2022年7月19日--2022年7月25日
如有意见请联系市煤管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22629
三明市煤炭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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