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文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我省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9.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21.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8.3%。
三、范围期限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1年度。
四、主要内容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省工信厅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省工信厅委托电力交易中心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进行管理。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市场主体中,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9.9%,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6%。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4.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2%。
第二类市场主体中,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4.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4.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2%。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开展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于四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
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核算消纳量的方式进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购入或自发自用)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
鼓励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五)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
规定省工信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各自职责分工,同时明确在全省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六)有关措施
电力交易中心按年度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能源处 刘航 0591-8783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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