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名称 |
实施主体 |
政策措施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
市工信局 |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
《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一条措施>通知》(明委发〔2019〕8号) |
企业需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
2 |
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奖励 |
市工信局 |
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当前全市工业增产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1〕12号) |
企业需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 |
3 |
单项冠军企业奖励 |
市工信局 |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7〕159号) |
企业需列入单项冠军企业 |
4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 |
市工信局 |
经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级技改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 《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工信政法〔2020〕3号) |
企业需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5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市科技局 |
省级高新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企认定,当年给予补助20万元。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 |
企业需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6 |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市科技局 |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
《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人才〔2019〕2号) |
企业需获评国家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7 |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市科技局 |
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的,省财政资金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购置和修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 |
企业需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8 |
中国质量奖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8〕3号) |
企业需获中国质量奖 |
9 |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
荣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8〕3号) |
企业需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 |
10 |
三明市质量奖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 |
《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20〕101号) |
企业需获三明市质量奖 |
11 |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局 |
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免收 |
市自然资源局 |
对相关情形,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直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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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
小型低风险项目免收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费 |
《三明市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政办〔2020〕34号) |
直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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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直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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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市人社局、税务局 |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23号) |
税务部门征缴时统一执行 |
13 |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
市人社局、税务局 |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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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征缴时统一执行 |
14 |
豁免小微量排污权交易 |
市生态环境局 |
新扩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载明的4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1.5吨、氨氮≤0.25吨、二氧化硫≤1吨、氮氧化物≤1吨的,可豁免购买排污权及来源确认 |
《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 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环〔2019〕33号) 《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明政办〔2020〕64 号) 《三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明环评〔202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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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 |
市自然资源局 |
企业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事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
企业建设项目符合清单内容即可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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