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服务保障重点企业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市工信局法规科 时间:2020-07-17 19:43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工信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审判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涉诉涉执纠纷,全力服务三明经济发展,为我市重点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推动我市重点企业涉诉涉执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产业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任务

加大涉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我市工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协调解决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涉法问题,保障重点工业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推动我市工业“老树发新枝”。

三、工作措施

(一)诉前阶段

1.通过“e三明”、微信公众号、送法律进企业等方式,开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等涉企法律法规宣传,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针对工业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风险,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对重点工业企业涉诉的,加大立案前调解协商,力争将矛盾化解于诉讼前。

(二)立案阶段

2.完善诉讼服务功能,建立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纠纷案件提供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多种立案模式,实行查询咨询、诉讼引导、登记立案等“一站式”服务,做好文书送达、风险提示、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法官工作室”、“法官联系点”等,创新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为重点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服务。

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完善与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专门领域的衔接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衔接,积极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主动融入地方社会发展大局,力争使涉重点企业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三)保全阶段

4.对重点企业申请的财产保全要及时受理,在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快速实施保全措施。

5.对重点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原则上不冻结企业的基本账户,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厂房、土地、房产等,一般采取“活查封”形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因保全不当造成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被保全企业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措施,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6.对重点企业进行财产保全,不得超过申请人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禁止超标的、超范围保全,保全财产价值超过申请人诉讼请求数额的,应当解除超过部分的保全。调解或经协调撤诉的案件,应当协调当事人对保全事项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及时解除诉讼保全。

7.对涉及多个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特别是重点企业作为担保人的,应当按照主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的顺序进行财产保全。先顺序的被保全财产已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不得再保全后顺序被申请人的财产。

(四)审判阶段

8.加快重点企业起诉案件的审理进度。无法定特殊情形,一审案件立案后二个月内、二审案件立案后一个月内应当完成开庭审理。一审案件开庭后二个月内、二审案件开庭后一个月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尽快作出判决,不得久调不决。一审案件开庭后一个半月内、二审案件开庭后一个月内未审结的案件,由庭长督办。一审案件开庭后三个月内、二审案件开庭后一个半月内未审结的案件,由分管院领导督办。

9.贯彻合同自由、责任公平原则,妥善审理涉重点企业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变更等情形,尊重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妥善审理涉重点企业的买卖、借款、建设工程、加工承揽等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和公司责任,防止不当将公司股东纠纷由企业承担责任。妥善审理重点企业涉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裁判尺度,严格审查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于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借款企业请求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予以支持,减轻企业利息负担。

10.加强对担保链风险的司法化解,依法支持关联企业债务平移、分期偿付、转移债务至担保方等方式化解担保代偿风险。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1.加大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重点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妥善审理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我市驰名商标、特色商标等其他知名品牌。加强与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重点企业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的能力。对涉及赔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法律规定限度内最大程度地支持赔偿金额,增强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12.慎重处理重点企业破产案件。对进入破产程序的重点企业因一时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对暂时经营困难的钢铁与装备制造、新材料两大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有利于企业继续存续的司法程序,帮助和支持重点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13.准确界定企业合法经营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的,不得轻易作为涉嫌犯罪移送侦查机关处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五)执行阶段

14.切实加大重点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帮助企业清收清欠,保障胜诉企业及时实现债权。通过依法支持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强化追加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犯罪等执行措施,坚决制止、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15.对于重点企业被申请执行案件,在立案审查期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暂缓立案,将督促履行、执行和解工作前移至立案审查端口,加强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尽可能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平衡各方利益前提下争取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因执行立案给涉案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16.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对重点企业被执行案件,给予一定的宽限履行期限,在宽限履行期内,暂缓纳入失信名单,暂缓限制消费,暂缓拍卖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7.在执行重点企业作为担保人的案件中,主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先处置主债务人的财产,再处置担保人的财产。积极促成申请人与担保企业达成和解,在担保企业按协议履行相应份额后,不再执行该担保企业的财产。

18.执行重点企业财产,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可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抵债。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资产变卖价格对应部分的利息、罚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之日起停止计算。

19.企业已抵押给金融机构的财产被保全,由于到期办理转贷、续贷、展期等原因,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的,经市金融局、县(市、区)金融办或企业主管行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在不增加被保全财产抵押负担情形下,可采用临时性解封,待办理转贷、续贷、展期手续后,再按照原顺位重新保全的方式,支持企业转贷、续贷、展期等,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等困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三明市法律服务重点企业领导协调机制,做好对重点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研究案件处理的重要事项,做好与上级部门、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市中院执行局和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落实法律服务重点企业日常工作,协调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建立会商机制

每季度由市中院会同市工信局收集推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一般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由市法院、工信局共同研究;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由市法院、工信局共同报请市领导研究。

(三)跟进工作成效

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办理结果,总结工作亮点和成效并在“工业基地 活力新城”等微信公众号发布;市法院每月联合市工信局发布1次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市工信局每月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至少发布1次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涉企政策。

    

    附件:三明市第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名单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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