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工信局投资科 时间:2020-07-08 16:52
 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经信投资技术2017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


《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76

                     

 

 

 

 

 

 

 

 

 

 

 

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工信局负责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年910日前集中受理申报,并按程序组织认定。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市、区)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市、区)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母公司获得“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同时,将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消的意见。没有提出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是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含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认定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市工信局。

第九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

市工信局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市工信局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

被考核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 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取消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相关单位联合发文通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信局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由相关单位定期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考核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可按规定列入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按照职能,对工业和信息化类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政策支持,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展情况,由市工信局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发布《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经信投资技术〔201726号)、《三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明经信投资技术〔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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