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0-07-03 11:31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含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是指对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全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具体负责跨设区市建设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市、县(区)承担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第四条 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日常电子监督管理工作:(一)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本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信息的登记、维护与更新工作;(二)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举报查处案件;(三)通过行政监督点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四)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五)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统计功能进行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决策。前款所称监督机关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负责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金额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若有);(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对潜在投标人的质询和异议是否进行合理回复;(五)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是否存在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六)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情形;(七)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八)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九)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异议;(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发现招标文件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送备案材料。监督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对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提出监督意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监督机关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监督意见陈述的理由和依据,做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不同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 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上传、解密计算机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招标文件约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交易平台使用第三方验证工具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监督机关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或线下书面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提出投诉。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标投标问题的信访,符合信访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诉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机关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二)严禁将投诉人信息及投诉处理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保密登记制度和承诺制度,防止向与投诉无关的人员或单位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投诉人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提出的投诉,监督机关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包括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的,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保密工程除外,下同);依法受理并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人采用线下书面提出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书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信息登记至省行政监督平台,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公开投诉处理信息时应当将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予以隐藏。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参与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等运行服务机构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及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标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工作需要外,未经批准,非履职需要的无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招标投标存档资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管理,推进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及时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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