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18-12-24 11:45

委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经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三明市委办 三明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诚信三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24号)精神,以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改善信用制度环境、强化信用文化氛围、拓宽信用服务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为抓手,力争到2020年,全市经信领域信用制度机制建设基本健全;常态化、规范化的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切实发挥,诚信意识明显提高。 

  二、总体原则 

  以推进政务诚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制度建设、行业信用归集为支撑,全面推进我市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明确思路、目标和阶段任务,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由易及难,有序推进我市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整合资源、协调共享。依托我委门户网站和三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和发布“双公示”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红黑名单联合奖惩信息、信用承诺书等信用信息。积极推动我委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有效整合,促进互通共享。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行政审批、投标招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示范引领、强化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施信用建设示范工程,探索信用产品应用新模式、新领域。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弘扬诚信文化,传播诚信价值理念。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1.加强信用信息采集。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规范化采集、整合我委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自然人和企业等法人的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书等记录资料,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奠定基础。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社会公开、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等类别明确公开属性。 

  2.提高信息归集质量。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深入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依据权责清单,梳理我委“双公示”事项信用信息目录。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在委门户网“信用信息”版块及“信用三明”网站向社会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同步公示。委相关科室、委属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信用分类管理标准规范,在安全生产(煤矿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类金融、能源节约等领域依法依规认定和差别化管理守信、失信行为,推出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规范“红黑名单”审核、确认、查询、公示、修复矫正及异议处理程序,实现“红黑名单”管理常态化。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归集长效机制,提高信息归集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一处归集、多方共享”的原则,依托我委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探索新建或改造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数据接口等设施,推进与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归集自动化。 

  (二)加强政务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 

  4.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我委职能、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政务公开。构建政务信用监督体系,对职权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向社会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承诺,积极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建立市级经信部门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考录信息、失信记录、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等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在行业监管、政府投融资、财政性资金配置、公共资源交易、惠企政策、信用风险监测等重点政务领域应用信用信息产品。 

  5.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以生产、类金融、政府采购等领域为重点,以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为手段,对“信用三明”网站定期发布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法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扩大信用联合奖惩范围,完善无证经营举报投诉平台,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信用审核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6.推进重点行业生产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与民生、安全紧密相关的医药食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煤矿等行业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的内容、渠道、方式和方法,做到信用信息收集客观真实、完整准确。运用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和公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行业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失信行为、受到的惩处情况以及诚信守法经营、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扩大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用信息公开方式,促进生产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7.推进节能环保和能源利用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并试点推行企业节能环保公开承诺制度。承诺包括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节能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节能降耗目标等,提高企业的节能环保意识,提升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效果。加强企业能源利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完善企业能源利用信用记录与评价。协调有关部门和第三方对企业能源利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根据企业的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等级,结合节能监察的结果,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开展动态分类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节能减排主体责任。 

  (三)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8.选树诚信典型。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本委门户网站、“信用三明”、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实施守信激励。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中,指导企业按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告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接受惩戒和制约。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规范经营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9.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在执法监管过程中,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结合“双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10.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扶持。制定并实施经信领域对诚信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联合奖励的措施。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创业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政府购买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优先选择信用“红名单”等守信主体。积极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担”“信易批”等守信激励产品。 

  (四)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11.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的《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信用联合惩戒备忘录,积极制定相关领域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等制度。深入开展相关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各类失信行为,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建立信用档案、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1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信用审查,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其在资金扶持、招投标、安全生产、金融信贷等领域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具有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13.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部门“黑名单”等失信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通过本委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网站、“信用三明”网站、媒体等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五)实施信用建设示范工程 

  14.探索信用产品应用。积极开发信用产品应用新模式、新领域,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形成我市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特色亮点。试点第三方信用报告在财政资金申请等工作中的使用。推进我委相关业务管理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开发“信用+”嵌套功能,为信用审查提供技术支撑。  

  (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15.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充实丰富诚信教育内容。在全市经信领域大力开展信用宣传进机关、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宣传效果。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建设万里行”“安全生产月”“3·5”学雷锋活动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开展“信易+”行动等诚信创建主体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经信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重点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立重大政策措施、建设项目时兑现奖惩政策,协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委相关科室、委属相关单位是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市场需求及时制定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 

  17.强化信息报送。委相关科室、委属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按科室/单位职责抓好落实。根据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办法,强化信用数据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互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联合惩戒、诚信宣传,及时发布更新工作动态、反馈信用信息,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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