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 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31 10:10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

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统计局

2017415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奖励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由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三条  设区市经信会同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制订完善本地区实施办法,同时报送省经信、财政等部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经信部门落实技改奖励政策;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监督各级经信部门技改奖励资金的落实到位。

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改奖励政策的落实。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技改奖励资金,制定并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经信、财政部门;对技改奖励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技改项目库建立、完工投产评价申请受理、技改奖励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算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技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各级经信部门同时要做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技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并做好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增量额度。

第八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第三章  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九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投产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包含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

(三)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以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为依据。

(四)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有疑义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条  奖励对象: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完工投产且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

(二)完成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二)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三)基数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四)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奖励年限: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开展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六条  奖励申请

(一)每年一季度,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印发上年度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1.《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包含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原件);

4.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它企业申请资料。

(三)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资金安排

(一)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查核企业技术改造及完工投产情况;会同同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以及地方留成部分的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技改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上报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

(三)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辖区内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分列出省、设区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奖励金额)上报省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2.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一)奖励资金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年初预拨各设区市,年终与各地清算奖励资金。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技改奖励实施办法。

(二)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技改奖励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落实技改奖励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获得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21231日止。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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