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市经信委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经信委党委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16-12-23 19:48

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三明市经信委党委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已经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三明市经信委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三明市经信委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经信委党委(以下简称“委党委”)工作,加强委党委自身建设,提高委党委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党委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服从省委、市委领导,在三明市经信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委党委由市委任命的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组成。

第三条 委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委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委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委的决定;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践行“两学一做”要求,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委党委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是:

(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委纪委、驻委监察室履行监督责任;

(四)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本委干部队伍建设和经信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统战、群团工作;

(六)讨论决定本委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委党委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目录如下: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重大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或省经信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委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全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预算与使用及职称评审、人员调动等事项;

(四)委机关内部机构、直属单位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全市经信人才队伍建设;

(六)研究本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企业党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委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召开委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委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一)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委党委议事内容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委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做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服从省委、市委领导,确保中央、省委、市委政令畅通;

(二)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守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加强党性修养,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委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委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委党委委员应当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执行委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委属各级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九条 以委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委党委委员代表委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委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委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委党委审定或者经委党委书记批准。

委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委党委决定精神。

委党委委员因公、因私离开三明辖区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向委党委书记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条 委党委书记主持委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党委会议,组织委党委活动。委分管党建工作党委委员协助委党委书记工作,受委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其他委党委委员根据委党委决定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委党委书记和委党委委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委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委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委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做到“四凡四必”(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委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成员都要发表意见并记录存档,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大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委党委会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委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委党委会议形式。委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到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适时召开。

委党委会议由委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委党委扩大会议。

委党委会议由委党委书记和委党委委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会议召集人可安排非党委委员处级干部、党办、办公室、人教科、驻委监察室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办负责党委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委党委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委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委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委党委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临时性的动议,委党委会议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六条 委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委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委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委员)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一般不讨论缺席会议成员分管的工作。委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委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委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委党委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八条 委党委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党办向未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反馈;机构、人事方面的事项由人教科负责反馈;重大事项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反馈。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委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委党委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委党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委党委通报。

第二十条 委党委文件由委党委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委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

第二十一条 委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委党委委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委党委会议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委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委机关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牵头组织、实施,有关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委党委会报告。

委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委党委委员对委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委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委办公室负责委党委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经信委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加强本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现将委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修订完善如下:

一、学习组织

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委党委书记担任,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处级领导干部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到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

二、学习内容

以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领导干部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的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决定、决议、党政纪条规,重要会议和领导重要讲话精神为主。同时,要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围绕全市经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学习主题,确定相关学习内容。

三、学习形式

(一)集中学习。采取集中辅导、专题学习、重点发言、集体研讨、参观考察、观看影像、体会交流等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至少安排1次,根据需要可由组长审定学习主题后召集学习。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除参加集体学习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要求抓好个人自学,坚持做到每天自学一小时、每月读一本好书,每年写一篇学习体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三)专题调研。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突出学习主题,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工作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中心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学习质量,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文章。

四、学习要求

(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要做到“六个有”,即有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的具体安排、有集中学习记录、有学习出勤登记、有年度学习小结、有个人学习笔记、有个人学习体会或调研文章。

(二)党委书记要率先垂范,认真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带头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并调阅其他中心组成员学习成果。

(三)党委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都要事先确定学习时间、学习专题和中心发言人,中心发言每位成员每年至少轮流一次,做到集中学习讨论有重点、有深度、有质量。集中学习要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执行请假制度,全年请假不得超过3次。

(四)组长、副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研讨专题,确定学习时间,并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和研讨。

(五)党办负责草拟学习计划,协助落实学习人员及安排学习事项,做好学习、联络、服务等工作,完成学习中心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工作。

三明市经信委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一)党支部年初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全面总结,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

(二)坚持党建例会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建例会,对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梳理,从而有针对性做好各项工作。

(三)党支部每年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发展党员计划,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正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二、党费收缴制度

(一)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二)交纳党费数额有多有少,具体依据工资标准。

(三)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五)新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六)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自已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支部每月向党办上交一次党费。支部交纳党费情况必须及时公布。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为已经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的党员。

(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现实表现等。对预备党员不再公示其基本情况。

(三)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主要采取通报和张榜公布的方式,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除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地区进行外,必要时也可扩大到其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进行。

(四)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党支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入相关发展程序。

(五)公示情况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四、发展党员讨论票决制度

(一)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方能通过。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注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的原因、大会表决结果。

五、党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

(三)党支部党员大会的任务: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意见。

2.通报党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3.选举支部委员会和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4.党员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5.讨论通过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6.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理意见。

7.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党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出席人数未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不得通过决议;决议经过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主要问题: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讨论党员队伍、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制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

4.研究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

5.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情况。

6.研究发展党员、转正以及自身建设问题。

(四)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所做出的决议方能有效。

(五)必要时可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或其他党员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

七、党小组会议制度

(一)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召集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小组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

(二)党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1.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信委工作业务知识。

2.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基本意见。

3.党员汇报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改选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

6.研究非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情况,酝酿党员发展、转正事宜。

7.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8.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

八、党课制度

(一)党支部年初要制定党课教育计划,每年上1-2次党课,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二)党课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授课,也可请上级有关部门同志授课。

(三)党课教育内容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本教材,既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也可以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

(四)党课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备注:委直属单位各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明市经信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调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等相关人员调配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调入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调配的政策和规定。

(二)坚持按编调配原则。调入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内,严禁超编进人。除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外,满编单位先出后进。

(三)坚持人岗相适原则。调入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工作需要、个人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匹配的原则,充分发挥调入人员的特长和潜能。

(四)坚持亲属回避原则。调入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二、调入条件

(一)人员调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1.调入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有核定的空缺编制和领导职数。

2.具备调入职位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品行和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调入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考虑在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属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专业对口。调入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40周岁;调入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5周岁。

(4)调入委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担任科员级的工作人员,不超过35周岁;担任科级职务的工作人员不超过40周岁。

(5)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我委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在单位担任同一级别领导职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委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己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3.经费自理单位人员不得向财政差额拨款、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动;财政差额拨款单位人员不得向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动;非公务员不得向公务员岗位调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入

1.近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2.试用期未满的。

3.履行服务期限未满的。其中,新录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工作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5.已被有关部门处理,处分期未满或处分决定未解除的。其中:近三年有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等以上处分的不得调入。

6.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三、调入程序

(一)考察审核。委人教科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入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并形成考察审核材料;并向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汇报沟通。

(二)会议研究。委人教科将编制使用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及拟调入人选考察情况,报委党委会集体研究。

(三)用编申请。委党委研究同意后,委人教科须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委编办提出使用编制或使用领导职数的申请。

(四)调入申请。使用编制和职数申请批准后,由委人教科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会、市人社局等部门报送调入审批材料。

(五)正式调入。市委组织部或市编委会、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由人教科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凭行政介绍信和《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审核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领导职数审核表》,到市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六)个人需报送的材料。拟调入人选需向委人教科报送以下材料:《行政机关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报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呈报表》、《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机关工勤人员调动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健康状况等证明材料。

属公开考试招录(聘)、公开遴选、竞争上岗人员的,属人才引进人员的调配程序,按省、市规定执行。

四、工作纪律

对在调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违反调入条件、调入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调入人员,责令其进行清退,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委人教科应及时将人员考核、调配、审批等情况通报委纪委、监察室。

本管理办法由委人教科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省市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以省市政策规定为准。

三明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

评审管理办法

一、制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工作原则、评审范围、申报受理、预审、评审、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须报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建中(初)级职务评委会、答辩评议组和若干专业评议组。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评委会委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13至35人。评委会委员,必须在市评委会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经市职改办批准后产生。答辩评议组和专业评议组,设组长1人;评议组成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3至7人。评议组成员,由评委会委员和聘请同行专家产生。

三、评审会议召开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委职称办或人教科)必须将《申报中(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花名册》、《中(初)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申请召开中(初)级职称评委会会议的函》报市职改办审查,书面同意后,方能召开会议。

四、评委会召开评委会议期间,评委会委员实行封闭管理,评委会办事机构(委职称办或人教科)要组织评委会委员、评议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评审时,要分别向评议组、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

五、评审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答辩,由答辩评议组专家进行;第二阶段审卷赋分、小组集体评议讨论,由专业评议组专家进行;第三阶段综合评议,由评委会全体成员进行。评委会通过公开答辩、集中阅卷、量化赋分、小组集中综合评议后,进行综合评议讨论,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评审。

评委会办事机构(委职称办或人教科)对申报人员的得票情况进行统计,申报人得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评委会主任委员、监票人、计票人在表决表上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六、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七、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委职称办或人教科)在评审会结束10天内,将评审结果及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核准后报送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查。

八、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要实行公示制度,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上或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职称主管部门下文公布评审结果。

九、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委职称办或人教科)申请,市职改办审批同意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按原呈送渠道退回评审材料。

十、评审工作中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严格按照省、市出台的发放标准执行。

十一、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评审会议地点,职称评审会议一律安排在市区委里定点公务接待的酒店(饭店),不得在市区以外地点召开;严格控制评审经费,职称评审严格执行会议预结算制度,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严格监督,主动邀请委监察室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格纪律,评委会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须在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委会成员名单,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情况,干涉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伪造假学历、资历、论文、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

本管理办法由委人教科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省市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以省市政策规定为准。

三明市经信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占编不入编工勤人员报酬标准的通知》(明财行〔2011〕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针对委临时性聘用的劳务人员。

聘用人员必须是因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经委班子会议通过,或经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批准,从社会上聘用的承担本单位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聘用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或占编不入编,服务于委某项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工作需要、个人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匹配的原则,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特长和潜能。

(二)坚持亲属回避原则。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二、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招收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委人教科对推荐的拟招聘人选进行考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拟聘用人选报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

(二)审批。经委党委研究同意后,填写申请表,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占编不入编人员须报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三)办理聘用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委人教科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定期《劳动合同》须报办公室备案。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1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试用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四、聘用人员的报酬规定

(一)对聘用人员,需要岗位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1700元(其中绩效考评工资500元);不需要岗位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月基本工资1600元(其中绩效考评工资500元)。试用期工资执行正式聘用工资标准的80%。

(二)对聘用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交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费、并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缴交的资金一律不许直接发给个人或交由个人自行缴交。

(三)对取得与聘用岗位所需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员级职称的每月另加100元,助理级职称的另加150元,中级职称的另加200元,高级职称的另加300元。专业技术职称补助与工人技术等级补助不得重复发放,并按就高原则确定。

五、根据有关规定,聘用期间单位给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和聘用人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六、聘用人员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标准根据三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文件通知,适时作出调整。

八、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受聘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可与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聘用人员总数15%,因考核人数不足达不到比例的优秀指标逐年累计确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年度奖励金,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奖励、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九、聘用人员受聘期间的有关人事关系可由市、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实行人事代理。

十、聘用人员在受聘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对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其中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对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对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半个月至3个月绩效考评奖,或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委人教科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省市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以省市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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