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14-12-24 16:4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对产业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中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和服务 (企业对消费者)及其它网上销售形式的企业,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云计算、物流快递、培训等服务的配套企业。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在我市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承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纪录良好、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二、扶持企业发展
   (三)已入驻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首次超过2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实得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凡在我市已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放宽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范围,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五)放宽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注册。
三、支持平台建设
   (六)支持企业建设或并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100%一次性奖励给该企业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学会及产业联盟在沟通政府、联系企业、规范经营、推动转型等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鼓励各行业协会建立为其行业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参与制定电子商务行业标准与诚信体系建设,逐步赋予行业组织一定的职业评价与管理职能。
四、鼓励行业集聚
   (八)培育开发“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对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主题楼宇”,经认定后,对楼宇业主按其当年度收取该楼宇租金所缴纳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对利用旧的库房、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交易额达1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对首次进入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及其租金发票实施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平均租金的5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补贴期限为2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给予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意见的,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十一)对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办公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数据专线或宽带的使用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资费账单的50%,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十二)对于进入市级示范“电子商务村”创业园的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的创业者,可享受租房三年免费和宽带网络免费的优惠,该项资金补贴由市政府和该村所在的县(市、区)各承担50%。
   (十三)电信、移动、联通部门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加大投入,保障网络技术支撑,并相应出台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五、引导科研创新
   (十四)对我市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等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及培训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五)积极鼓励电子商务人才申报SYB(创办你的企业)和YBC(中国青年创业国家计划)项目,对申请到的项目按项目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
   (十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申报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各级科技创新资金奖励。
   (十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政策,并纳入服务外包扶持体系。
六、加强人才服务
   (十八)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认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即为我市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电子商务高级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的,每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额度予以返还,并予以1万元的住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享受创业、教育、医疗、投融资担保以及个人住房、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十九)鼓励各类社会资源以多种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有资质且基本条件投入能满足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要求,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电子商务人才,规模达到200人/年以上的培训机构,经培训后至少有80%以上的人才在我市从事电子商务工作,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及以上,经劳动管理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贴。
   (二十)积极组织引导电子商务人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认证、全国电子商务技术水平系列认证、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认证等考试, 经市公务员局认定对获得初、中、高级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1000、1500元、2000元的奖励,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获得鉴定职业(工种)资格等级三级(高级技能)及以上证书的个人给予1000元奖励,以上奖励要求个人从事电子商务工作,且与本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及以上,奖励由企业所属地财政兑现。
   (二十一)鼓励大学生在我市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免费入驻市(县、区)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经孵化后,注册企业并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每月可以享受300元的租房补贴,该项经费由工作所属地政府于次年按月核发,期限3年。
七、提供金融支持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开发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切实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运用金融机构创建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贷款。
   (二十三)对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1〕216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八、设立专项资金
   (二十四)从2014年开始,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支撑体系的同步协调发展,重点扶持和奖励两区和共建园区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本地“网络名优特品牌”的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教育与孵化、物流快递业和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建设等方面。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配套专项资金。
   (二十五)申请市级资金扶持应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审查后的拟扶持企业名单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二十六)本意见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受益地财政兑付。单个企业当年享受的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电子商务项目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凡发现有虚报、骗取、挪用扶持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所拨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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