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来源:市工信局人教科 时间:2023-11-21 15:15
闽工信职改〔2023〕18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或考试取得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第三条  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为助理经济师,中级职称为经济师,副高级职称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职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评审相结合等方式。正高级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有效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以上。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近5年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第七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三)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独立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2篇独立撰写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骨干,承担2项经济相关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且业绩突出;主持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厅(局)级事业单位或主持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够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并得以应用;

  4.主持或管理过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活动或科技创新、企业技术改造活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撰写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5年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或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5年综合发展规划;

  5.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6.在社会经济业务工作中,整合产业资源、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期刊或综合性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3篇,均须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期刊或综合性学术期刊或所在行业的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须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

  2.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管理类专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5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并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独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导书、译著1部(其中独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2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者编写(起草人排名前2)的本专业标准;同时,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五)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主持(3年以上)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3名);

  3.主持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5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企业先进水平(前10名);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年均纳税1亿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其成果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

  6.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标准1项;或作为第二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标准2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要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8.获得由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评选表彰的福建省突出贡献企业家或福建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或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第十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1部本专业专著(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本专业标准1项,或作为第二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本专业标准2项的,可替代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1篇论文要求。

  第十一条  同一理论、业绩成果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时不得重复使用。当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再次申报时,应补充新的理论、业绩成果。

  第十二条  取得会计、审计、统计、工程等4个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现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可直接申报经济系列高一级职称。

  符合本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条件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理论业绩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要求,并从事经济师工作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企业家、突出贡献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家或者劳动模范的,可不受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以上”均含本级。“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中地方标准不含市级地方标准。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和中央、省委党校学历。其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刊物”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设立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等。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论文已发表的依据。“专著”“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导书”“译著”等需有CIP数据核字号。

  (四)“主持”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人及人事等工作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前2名)。

  (五)“较高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税收60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均须由税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突出贡献”指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5000万元以上。

  (六)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A股、H股上市企业视同大型企业);龙头企业指省属国有企业,或设区市属国有企业按总资产规模排名前5名,或较高经济效益的省一级政府工作部门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指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由省工信厅、财政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工信职改〔2020〕24号)于2023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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