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贸贸管〔2011〕24号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三产办)、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局、物价局,市区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省经贸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汽车消费升级和汽车贸易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程序
(一) 设立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三明市区(梅列、三元辖区)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且符合三明市政府制定的商业网点规划和服务业发展规划;申请在县(市)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符合县(市)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
3、根据近几年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汽车保有量,以及二手车交易发展趋势,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数量按照三明市区不超过3个,永安市、沙县、大田县、尤溪县分别不超过2个,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分别不超过1个的原则控制。今后市经贸委将根据二手车市场建设和培育情况,以及发展需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数适时进行调整。
4、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应引进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由省经贸委核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设立申请材料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名称、场所、注册资本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建设方案(应当载明拟设立二车手交易市场的投资总额、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建设内容、从业人数、拟引进多少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公司和鉴定评估机构,建成后预计年二手车交易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房产证、土地证)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5、其它能说明具有承办二手车交易市场优势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应携带原件由经贸部门核对后退回。拟在三明市区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申请者向市经贸委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经贸委在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现场勘察,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和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函。拟在各县(市)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申请者向县(市)经贸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经贸局在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现场勘察后,向市经贸委提交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情况书面备案报告,市经贸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备案后,由县(市)经贸局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的函,并抄送市经贸委。市、县经贸部门出具的函同时抄送同级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部门。
二、二手车经销店铺的设立程序
(一)开设二手车经销店铺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申请开设二手车经销店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二手车经销店铺的名称、场所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拟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房产证、土地证)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应携带原件由经贸部门核对后退回。拟设立二手车经销店铺的申请者应向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现场勘察,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的函,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和县(市、区)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部门。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按照《拍卖法》和国家、省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外商投资二手车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省经贸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登记注册、备案及信息管理
(一)登记注册。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由申报者持经贸部门出具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的函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应与经贸部门出具的函相一致。
(二)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向省经贸委、市经贸委、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向经贸部门备案应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car/)在线进行,同时将在线备案材料打印成纸质书面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省经贸委、市经贸委和县(市、区)经贸部门各一份。
(三)交易信息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于次月2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前分别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企业在线填报二手车交易信息时,应同时将填报的报表打印(在线填报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报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送所在地经贸部门核对。
(四)交易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店铺建成开业后应使用商务部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网址:59.151.102.217)进行二手车交易管理。
六、市场建设、发票、车籍转移和收费管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应向市经贸委或县(市)经贸部门提交完工证明,市经贸委或县(市)经贸部门经实地查验后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具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条件的意见。
(二)国税部门向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条件的意见并经省经贸委备案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二手车销售所需的统一发票和开票软件; 向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经省经贸委备案后的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提供二手车销售所需的统一发票和开票软件。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或拍卖公司开具的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国税部门应将二手车统一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物价部门根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和实际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核定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未经核准,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服务业收费发票。
七、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经贸、公安、工商、国税、地税、外经、物价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要加强教育,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开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只开票收费不服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未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依照《价格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要给予积极支持,做好服务。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市经贸委出具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按照市经贸委等六部门《转发省经贸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明经贸贸管〔2006〕17号)规定面积要求建设。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未开工建设的,将由市经贸委收回已出具的函,已登记注册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经贸部门出具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店,应在2011年7月30日前由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的函,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三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明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汽车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经贸厅、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1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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