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三明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三明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含)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在2021年3月1日以前的项目,按照此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公共电网指10kV及以上供电接入点,含变电站、开闭所、开关站、环网柜、配电室、电杆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第三章 分担机制
第四条0.4kV及以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涉及路径协调等相关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条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管网(供电部分),包括公共管廊(道、沟)及电缆(市政路灯、夜景照明、公安监控)等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
第七条本章第四、五、六条明确情形外的电力接入工程(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各级相关政府负责架空线路走廊用地协调和青赔;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等费用,各级相关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八条 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设计、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客户受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要求。
第九条 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十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一条 其他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相关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
第十二条 对实施项目建设投入政府出资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统一支付,涉及市级承担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上下级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处理。
(一)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的,电力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实行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属地政府会同供电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二)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由属地政府会同供电企业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十四条 市政配套和其他类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线路通道、电缆管廊(管沟)及其附属等土建设施,由建设方与供电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运维。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电气部分资产依法依规移交至供电企业,土建部分提供给供电企业无偿使用,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三明市企业外线电力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工信能源〔2021〕1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附件: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附件
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一、低压小微企业项目
低压小微企业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装置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示意图中公共电网连接处至分界点代表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虚框代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下同)。
二、高压项目
(一)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电网(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二)电缆接入项目电力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分界开关站(或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公共电网连接处(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分界开关站的连接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上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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