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9-14 15:56

明政〔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激发实体经济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明委发〔2016〕8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清单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2016年底前再取消一批涉企证照相关办理事项;对清单内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提高全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比例;推进项目并联审批,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精简企业办事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实施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严禁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变相提高审批标准;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6年底前取消调整中介服务事项10%;放宽中介服务准入条件,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采取变相方式转嫁企业负担;建立中介组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收费监管。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财政局、工商局、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对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在现有(闽价费〔2016〕25号)核定收费基础上再降低10%;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需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标准的50%征收;从2016年6月1日起,除资源性补偿费和损坏性赔偿费外,全面停征工业企业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质监局、水利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稳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支持法院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破产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庭,出台进一步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帮助引入有实力的管理人,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支持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开发适应破产重整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规模、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支持加快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帮助无产可破企业加快退出;税务部门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减轻重整企业和被重整企业税收负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加强企业应急资金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金融机构不得简单因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加大各级财政对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投入,降低企业转贷过桥利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金融支持。建立跨部门金融服务协调、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形成金融支持工业发展政策合力。银监和价格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定价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额外收费的形式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合理稳妥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业务模式,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持续提高续贷比例。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市金融办、物价局、经信委、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增信机制。加快设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推动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公司进行比例分担再担保合作,规范开展业务,承接现有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在保客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市人行、银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我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将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并实施一票否决;对未按要求实施利率定价的金融机构,根据宏观审慎评估有关要求,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予以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下浮处罚,全国性商业银行按照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予以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人行

(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全面落实《三明市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明政办〔2015〕63号),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在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市级财政对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或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年组织筛选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高、有上市和挂牌意向的企业,申报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培训。积极推动市县两级国投公司、城投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子公司,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到资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不超过100万元;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切实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十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全市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执行期限2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从原三类行业调整为八类行业,最低缴费费率由原0.5%调整为0.2%,最高缴费费率由原3.0%调整为1.9%;生育保险各类参保企业缴费费率由原0.7%调整为0.5%,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保持原0.35%缴费费率,其中机关事业参保单位中的编外人员缴费费率由原0.7%调整为0.5%。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1)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2)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3)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4)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缓缴的,在暂缓缴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规定及时扣缴、按月缴纳,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符合缓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及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当地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争取更多企业纳入省上电力直接交易范畴,力争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不低于12亿千瓦时;对已列入省级龙头、高成长和新增点项目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错峰生产和夜间用电,享受延长谷时段3小时用电优惠政策;支持市内铁合金企业开足马力多生产,用好用足省里弃水期优惠电量13亿千瓦时,力争全市用电不少于7亿千瓦时。市县两级适时制定出台工业企业用电奖补政策,确实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余热、余压(气)发电,对其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资金、城市公用附加费省级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奖励方式予以支持;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降低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有信誉的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电费;认真执行好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平均下调2.04分/千瓦时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福建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到达城市的门站气价;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成本监审和工业用户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确保上游降价空间及时传导到工业用户,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探索标准厂房建设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厂房;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大园区道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降低工业企业后期开发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八)规范港口和落实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公布三明陆地港各种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督促各收费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相关收费标准,提高透明度;三明陆地港电子政务平台、辅助平台不向企业收取运行维护费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10〕9号),实行“递远递减”的计费模式;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相关政策,简化规范通行证审批,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三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落实进出口税费政策。对进出三明陆地港经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境外参展的展位费进行补助,鼓励企业通过各类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围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发展,在关税税率、税目、出口退税等方面推动税则调整,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市国税局,三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动通关便利化。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深化无纸化通关,提高通关效率;指导企业办理优惠贸易协定进口货物通关手续;落实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制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三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政策

(二十一)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事宜;加强纳税辅导,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的相关政策;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认定办法;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根据各行业经济运行情况,适当下调行业税负预警值。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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