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中心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三明市经信委 时间:2018-02-26 17:22

2018年市级部门预算经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市经济技术开发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稀土资源综合开发应用及生产指导、流通程序维护、稀土战略储备体系建设,组织研究推广稀土新工艺和新技术;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工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调整规划、重大项目的调研和经济技术咨询;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三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中心 

财政核拨 

10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三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经信委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发展规划》和《三明市贯彻〈海西规划〉推动工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在加快三明生态工贸区建设上突出先行先试,在重大项目策划上实现新突破。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项目策划工作。 

  (二)完善服务平台功能。 

  (三)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8,三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收入预算为96.04万元,比2017年增加12.69,主要原因人员工资调整;其中:一般财政预算拨款69.07,原纳入预算外管理资金0.19万元,大盘子专项资金4.47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96.04万元,2017年增加12.69,主要原因人员工资调整;其中: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1.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19万元,公用支出5.48万元,项目支出2.0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73.7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61.0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保障性等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7.19万元。主要用于公积金、离退休人员高龄补贴等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5.48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3.7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68.2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5.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0.9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业务接待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无变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2.3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2.3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2017年增加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5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单位共有车辆1辆。 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共设置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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