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动三明工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三明日报 时间:2025-12-04 16:24

  明工信综〔2025〕39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

  《推动三明工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三明工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十五五”时期全市工业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搭建技术平台。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交流合作等功能,对获评的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获评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布局建设产业链中试公共服务机构,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对经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新药研发攻关。支持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产业化,对取得药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辖内实现产业化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予以配套奖励。

  (三)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支持举办“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三明区域赛,每年给予办赛经费不高于25万元。

  二、推动企业培优提质

  (四)梯度培育优质企业。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业龙头企业、龙头培育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创建智能制造示范。鼓励制造业企业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每年定期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评估,对获评领航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企业“上云用数”。支持三明市智改数转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购买使用云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首次购买年度不超过“上云”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产业发展环境

  (八)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发展。持续完善“六个一”工作机制,精准策划县域重点产业链“四链”融合活动,发挥沙县区、尤溪县全省县域重点产业链试点县示范作用,对推进新型工业化、县域重点产业链发展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支持各县(市、区)围绕县域重点产业链补链强链,集中力量打造1~2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成功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产业特色集群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助力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开拓中亚、中东、东欧、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参加指定展会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展位费补助力度。支持举办(含承办)“手拉手”工业产品开拓市场活动,对承办单位按实际开支的50%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5万元。

  (十)提升工业安全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细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开展全市范围的煤矿领域、化工建设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与民爆企业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煤矿、民爆、化建、有关信息化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十一)持续优化涉企服务。围绕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积极拓展政务增值化服务,实行全流程“帮代办”服务,推行多评合一、并联审批,依法依规高效办理。深化“我为企业解难题”活动,滚动梳理重点关注企业清单、企业需求清单、协调任务清单“三张清单”,完善“政企直通车”分级办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问题诉求。

  四、附则

  1.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第(四)(九)项涉及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其余项目涉及资金均由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项目间可统筹调剂使用。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措施制定相应政策,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2.为执行本措施,必要时工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3.今后国家、省有出台相关政策,本措施有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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