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4-03-01 17:32

  经查,罗**未经批准且未采取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三元区城关街道城东村东泉新村220千伏碧富Ⅰ路#23塔大号侧周围清理路面倒伏树木,由于操作不当,将倒伏树木推向220千伏碧富Ⅰ路#23塔大号侧导线,导致高压线路对倒伏树木放电,造成高压输电线路故障跳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和《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2024年2月19日,我局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罗**本人。2024年2月27日,当面听取罗**陈述、申辩意见,形成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一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需举行听证),截至2024年2月29日,我局未收到罗**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的有关材料。 

  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和《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财政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将所处罚款缴交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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