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地市)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6-06-22 12:03

明经信综〔2016〕55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下达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280号)文件精神和三明的情况,就做好2016年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市)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类别

(一)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

1.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

1.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信息消费资金

信息消费资金专项中的建设数字家庭示范村项目申报指南另行下发;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2.参加省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3.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对接活动项目

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5.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填报《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按支持类别各领域申报指南(见附件2-5)要求,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6)报送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www.fjetc.gov.cn/Hqxm)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申报截止日期以附件各项目的申报指南为准,申报单位须于申报截止日前完成“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经核对人员签字,审核汇总后填写《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7)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五)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主管部门应尽快将资金下达经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其它事项

(一)除各领域申报指南特别说明外,原则上由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现场审计。

(二)支持类别各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助标准等事项详见附件各申报指南。

(三)本通知及所要求的相关表格材料,均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中查询下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可登陆“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下载)。

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

李丽霞 0591-87856280 方华锋 0591-87836952

 

附件

附件   附件:1.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3.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4.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申报指南;

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6.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7.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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