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信政法〔2016〕7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本委各科室、委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经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我委制定了《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信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案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由委政策法规科具体牵头负责,委机关各执法科室和委直属有执法权的单位以及各县(市、区)经信局(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应主动配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委政策法规科在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各执法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分类报送政策法规科。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委政策法规科对各执法单位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一)社会普遍关注的;
(二)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三)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委政策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单行本或年度汇编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委政策法规科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不参照委政策法规科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委政策法规科、委监察室等有监督权的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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