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经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04-27 19:54

明经信政法〔20165

 


各县(市、区)经信局,本委各科室、委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经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4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经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经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经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是指对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由各级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全省经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经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各级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机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八条  各级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九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四)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五)经过省经信委组织的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条  省经信委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组织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省经信系统工作人员考前培训教材中的综合法律知识部分,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编写的教材;专业法律知识部分使用省经信委组织编写的培训辅导教材。

第十二条  各级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在核定的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内行使职权。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申请补发新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要求补发证件的申请书;

(二)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1份;

(三)行政执法资格证复印件1份;

(四)近期免冠1寸彩照两张。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丢失行政执法证件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持证人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超越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进行执法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被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改正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调查笔录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并于3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5日以上,30日以下。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经信委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七条  被暂扣或者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考评为优秀;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考评为称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工作的,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持证人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委托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经信委政策法规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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