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公开义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