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3-08-2020-00715
- 备注/文号: 明工信政法〔2020〕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9-0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4日
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我市《“健康三明2030”行动计划》《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三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三明市医药生产、流通、使用实际情况和我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应急物资是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及时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确保卫生应急物资保障有序有力。
第三条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品种专家论证、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有效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第四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包括:
(一)预防药物和疫苗,卫生应急个人防护用品。
(二)救治患者的药品、器械、仪器、设备、装备。
(三)检测致病性微生物、有害物的试剂和设备。
(四)消毒、杀虫、灭鼠等药械。
(五)卫生应急训练、演练、救援、防控所需的生存、生活、保护、运力等保障物资。
(六)卫生应急训练演练处置需要储备的其他物资。
第五条 卫生应急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根据医药物资品种特性,加强生产能力和技术储备,拓宽市场和企业储备渠道。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单位、承担卫生应急物资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在三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工信局、卫健委、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6个部门组成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组织开展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一)工作组主要职责:
1.研究审议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储备品种、规模数量以及资金安排使用等;根据需要,成立储备物资采购组,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2.研究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政策;
3.研究确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保管单位;
4.研究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后续处理工作;
5.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市工信局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和储备库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任务;
2.动员三明市医药生产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能力储备;
3.紧急状态下协助市卫健委申请上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支援;
4.安排拨付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三)市卫健委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结构和储备方式建议,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编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格、型号、数量等目录清单;具体负责除药品外储备物资和储备库的管理;
2.提出储备物资规模调整、调用流程等建议,并指导各地卫健系统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3.承担采购组相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采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储备单位、储备库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落实和管理到位;
4.提出动用储备物资建议,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上级储备物资。
(四)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运行维护资金;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负责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维护相关事项的立项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2.负责打击扰乱医药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等非常时期,配合相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限售禁售措施;
3.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品零售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市医保局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中的药品采购工作。
第三章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单位的条件
第八条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为三明市重点骨干医药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诚实经营,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对药品及时进行轮换更新。
第九条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备库符合要求,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储备物资信息网络传输和远程监控,为GSP达标企业。
第十条 承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格的医药企业。对特种、专项卫生应急物资品种,可由三明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承担储备任务。
第十一条 具有良好的医药行业信誉,连续三年未出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 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储备责任书,并在储备期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领导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业务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严格执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三)加强原始记录、合同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每月10日前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及专账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有效。
(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储备物资意外灭失。
(六)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以及应急调用制度,确保应急调用及时高效。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采购组确定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其中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中的药品由市医保局具体负责组织采购,药品外的由市卫健委具体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市卫健委根据监测预警、轮换及耗损等情况,提出储备品种和数量建议,制定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本级预算安排储备资金。
第十六条 实物储备品种一旦确定,应及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市场供应短缺、急需等品种,由市卫健委提出建议,可启动应急采购程序,或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储备到位。
第十七条 按照采购目录采购发现有实际困难的,卫健部门在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经联合采购组同意,可临时对储备品种的规格、同类替代品种予以调整。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统一储存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进行专人管理,在专用储备库还没建立、以及一些品种不适合在储备库储存的情况下,选定有储存条件的企业或市级医疗机构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九条 市卫健委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储备物资轮换制度,建立储备物资台账,规范原始记录、账卡和入出库等档案管理,实行复核签字制,在台账中准确反映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采购价格、规格(型号)、有效期限、生产厂家等情况,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调用。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保管单位要根据具体品种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物资适时轮换,储备的卫生应急物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建立月检、季检制度,保存检查记录,保障储备物资质量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储备物资按照平战结合、有利于延长使用期限原则,根据卫健委组织专家评估,部分仪器设备等物资需放在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保管维护的,易过期试剂、药品等需要在医疗卫生科室轮转使用的,由市卫健委批准,报工信局备案;储备在医疗卫生单位的物资,要在台账上体现,一旦处置事件和演练等需要,必须在1小时内调回使用。
第二十二条 储备库实行专人负责,经培训上岗,24小时监控管理,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防潮、防晒、防尘、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等,做到安全、科学、整洁,实行计算机联网智能管理,市卫健、工信能即时掌握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储备库房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末开展一次物资盘点,发现损坏、失效等现象,及时由市卫健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工信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解毒、急救等特殊物资,不能进行有效轮转的,达到报废失效标准的,因处置事件消耗或损坏的物资,及时报市卫健委、工信局核准,提出补充储备申请。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调用市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由市卫健委决定,报市工信局备案。
(一)三明辖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先动用县级储备物资,县级储备不足时,由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卫健委应急办提出申请(见附件2),市卫健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求,下达动用物资指令,同时报市工信局备案。
(二)发生较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动用县、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部分向上级申请动用省级或国家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三)省、国家根据需要,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可调剂、调用我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市级根据需要可有偿调剂、调用县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四)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卫健部门举办应急训练演练可动用储备相关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件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保管单位接到市卫健委应急办的电话或传真,按要求先发送物资,10天内补办有关申请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有关部门、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和保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建立快速沟通机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第二十八条 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全市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将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或药品储存的品种、数量如实向市工信局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调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是专项资金,用于储备物资的采购、保管、补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储备资金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储备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采购、轮换、管理及利息等费用支出,每年核定一次,根据实物储备情况,按照不高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采购价格的10%给予承储企业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明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台账
2.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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