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3-01-2024-00003
  • 备注/文号: 明工信节能〔202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4-03-21 15:54

局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领域节能专家管理,我局制订了《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321日  

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家咨询服务质量,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信局节能和能源科负责专家库建立、日常管理、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分类,根据我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相关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节能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等活动。

第二章  专家入选条件及程序

  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具备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够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熟悉节能及节能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熟悉本专业领域产业政策、行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前沿动态及标准化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节能相关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踏勘、咨询、评审相关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能独立完成所委托的评审工作。

(五)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其所在法人单位同意推荐或同领域专家签字推荐。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采用单位推荐方式,单位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采用自我推荐方式,需由两名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签字推荐。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推荐专家签字,同时提供身份证、学历及职称证书等复印件(采取个人自荐需提供推荐专家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市工信局节能和能源科负责受理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示确认。通过资格评审的专家库专家候选名单将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聘任为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验收报告评审论证工作。

参与节能监察、节能考核、节能量核查、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相关工作。

(三)为我市工业节能降碳绿色发展政策制定、课题研究、授课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和我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专家须履行的义务:

(一)客观、公正的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廉政纪律;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不得向外界泄露与评审相关的情况、不得将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携带出评审会场;

(四)遵守回避制度。与论证、评审的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告知负责评审的工作人员,退出相关项目的论证、评审活动;

(五)遵守其他评审工作规定。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工信局将对入选的专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评审专家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研究领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并告知,局节能和能源科应当审核评审专家提出的信息变更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节能专家资格,并就其不良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以虚假资料申报节能评审专家的

)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的;

(三)损害企业利益,向他人透露评审内容及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专家义务的;

(六)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专家选定程序

(一)确定评审专家人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前,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并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类别及数量(涉及资金的应当包含相应数量的财经类专家)。

(二)项目评审所需专家评审项目的行业、类别及重要程度,采用定向邀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方式的,根据确定的专家类别及数量,在局机关纪委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局节能和能源科工作人员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三)按规定通知专家参加评审。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局节能和能源科工作人员通知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规则

(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提出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在专家评审会议上,应当将所有与评审有关的资料提交给评审专家,并提醒专家在评审项目之前认真阅读与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由市节能中心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

(二)评审专家按规定出具评审意见。每场项目评审会,财经类专家和项目行业专家按分工独立对每个项目签署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明确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作为原始记录保留。

(三)做好专家评审意见归档。专家评审结束后应当将评审会议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表及专家评审意见汇总情况作为项目申报材料附件归档管理留存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信局组织的所有工业领域节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申请(推荐)表

2.三明市工业领域节能专家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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