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3-02-2024-00004
- 备注/文号: 明工信节能〔2024〕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10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节能〔2024〕7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2〕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3〕23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财企〔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实际,制定《三明市2024年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请你们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三明市2024年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动全市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福建省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10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节能〔2024〕7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2〕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3〕23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财企〔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市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
(一)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
对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名单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列入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名单的节能改造项目建成完工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50%节能奖励资金至企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还少补”原则下达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重点项目
工业领域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工业用地投资)及以上的重大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天然气)等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重点项目,项目须在2023年11月17日以后建成投产,按新增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能效水效标杆示范企业
对2023年11月17日以来,列入省级能效领跑者的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标杆企业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省级水效领跑者的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的标杆企业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企业
对2023年11月17日以来,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
对2023年11月17日以来,通过工信部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对通过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处理能力在1万吨及以上、年再生利用量达到5000吨(或75万KWh)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生产前驱体或正极材料的企业,按1000元/吨(或6.6元/KWh)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
对2023年11月17日以来,已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并与省级平台联网的企业,按每家2万元予以补助。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八)项目现场核查及评审经费
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及评审等,所需经费按工作实际需求安排。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
(二)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工业企业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项目除外)。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2号)精神,企业获得认定类、奖励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
(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不予支持
1.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2.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5.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6.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
7.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8.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至申报日止)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诚信不达标、未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节能监督检查中存在违规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予支持。
9.未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或数据传输持续异常、断线的重点用能企业。
10.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2024年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符合条件企业备齐申报材料即可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申报(提交正式申请报告1份、纸质申报资料4份,其中,申报能效水效标杆示范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企业(总耗建设)只需提交正式申请报告1份、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4份即可)。县(市、区)工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将申报企业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报市工信局节能科备案。
市工信局将根据全市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情况,适时集中组织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末开展一次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县(市、区)工信局应于另行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初审(含安全、环保、节能、信用等审查),并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节能科,提交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3份(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3份)、工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2份(所有材料均需盖章扫描成电子版报送)。同时,县(市、区)工信部门需组织企业按另行通知要求的时间登录省工信厅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完成在线申报,并做好在线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惠企系统申报流程具体如下:项目所在单位通过省工信厅网站主页(http://gxt.fujian.gov.cn)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 工信厅分厅”点击“惠企政策项目管理”,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在“专项申请表”中填写企业全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并上传“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报能效水效标杆示范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企业上传“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3)”。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
(二)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名单的节能改造项目上报材料要求
1.附有申报项目情况表(附件5)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1);
(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发票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建成完工证明材料(如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现场照片等);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需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9)节能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申请预拨资金项目只需提供第1至7项,及第10项材料即可。
(三)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重点项目上报材料要求
1.附有申报项目情况表(附件5)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1);
(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4)项目核准或备案有效文件复印件,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发票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项目节材量、节水量数据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上报材料要求
1.附有申报项目情况表(附件5)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1);
(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4)项目核准或备案有效文件复印件,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发票等);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项目新能源废旧电池年处理能力、年再生利用量数据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五)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上报材料要求
1.附有申报项目情况表(附件5)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1);
(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4)企业接入端系统建设方案、合同;
(5)项目投资费用清单、相关商业合同;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数据传输真实性、长久性承诺书(附件4);
(8)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当批次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于年度可用资金额度,按等比例削减分配(认定类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严格遵守申报时间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三)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工信局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
(四)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请联系省信息中心,0591-87836953。
(五)本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jxw.sm.gov.cn)查询下载。
联系人:市工信局节能科 罗德彬 电话:8295299
附件:1.承诺书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4.数据传输真实性、长久性承诺书
5.申报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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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145号